邦尼你好,想請問:(林蕙真中會,v8,下冊,p342,綜合4)
台英公司在美國設立子公司 - 中全公司,中美公司每年之稅前損益如下:
年度 稅前淨利(損) 稅率
X6 $100,000 20%
X7 $160,000 21%
X8 $90,000 23%
X9 $120,000 25%
X10 $(130,000) 30%
X11 $(330,000) 30%
X12 $110,000 30%
X12年以後 30%
假設中美公司依稅法規定選擇虧損可先遞轉以前三年、再遞轉以後十五年,試按下列情況作X11年及X12年與所得稅有關之分錄,並列示所得稅在損益表之表達:
(2)假說X11年底及X12年底經評估認為未來並無足夠課稅所得以使X11年預計虧損遞轉以後年度之所得稅利益得以實現
我的疑問(1):
X12年分錄:
我原來的作法是:
借:所得稅費用 33,000
貸:應付所得稅 33,000
(我沒有想到下一步,在這裡就沒有想法了,但是又覺得哪裡怪怪的=ˇ=)
解答的作法是:
借:所得稅費用 33,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3,000
借:遞延所得稅產產 33,000
貸:所得稅利益 - 虧損遞轉以後年度 33,000
我看了很多次,還是不太明白這麼做的意義,是將X11年沒有認列的所得稅利益在X12年認嗎?
我的想法無法說服自己,應該是錯的,如果是將X11年沒認的在X12年認,分錄變成:
借:所得稅費用 33,000
貸:應付所得稅 33,000 ←這裡又和解答不同了!!
借:遞延所得稅產產 33,000
貸:所得稅利益 - 虧損遞轉以後年度 33,000
可是又想不對啊,在X11年是預估X12年不會有足夠的課稅所得,但實際上X12年是有所得,那為什麼還能認"虧損遞轉以後年度"?(繼續遞延X13年?)(我以為只有在有淨損的情況下才能認)
我的疑問(2):
X12年的損益表,
解答的作法:
稅前淨利 $110,000
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費用 $33,000
虧損遞轉以後年度 (33,000)
稅後淨利 $110,000
按我原來分錄的作法,在寫損益表一定錯了>///<
但是如依照解答的分錄作法,來寫損益表,我有一點弄混了,
請問,遞延所得稅費用和虧損遞轉以後年度在這裡為什麼都寫?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利益 - 虧損遞轉以後年度
在損益表裡不是只有虧損遞轉以後年度嗎?為什麼有一項遞延所得稅費用??
問題第(3)小題問:同第(1)題,假設X12年8月立法院通過自X12年起稅率將調升為33%,試作X12年所得稅之分錄,並列示所得在損益表之表達。
我的疑問:
題目第(1)小題和第(2)小題不同的只有,第(1)小題是假設X11年底及X12年度認為未來有足夠課稅所得。
這個小題我沒有問題~~
只是想再加碼問一下如果是問第(2)小題稅率有改變應該怎麼寫呢??>///<
想來想去,我知道我最根本的疑問是沒有弄清楚關於X12的分錄,才會繞不出自己奇怪的邏輯>///<
邦尼,謝謝你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