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福利計劃轉保留盈餘


#1

老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為什麼(1)要轉保留盈餘,而(2)卻不用轉保留盈餘呢?
(1)若公司一項確定福利退職計劃因精算假設變更,造成確定福利義務現值增加,產生精算損益$150,000,公司會計政策採一次全額認列為其他總合損益,應立即認列於保留盈餘。
(2)認列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失$200,000,其會計政策將精算損益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p.s.(1)和(2)是不同題的。


#2

我想這只是公司政策上的選擇吧…>////<
要認列在 其他權益 項下,或者認列於保留盈餘
但都有原則 不得於後續重分類至損益~


#3

http://law.banking.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22570&lno=16

找到相關法條↑(最後一段)
我也不是很確定是不是這個理由,可能還要請老師確認>////<


#4

你好,對於你說的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這部份我了解,但我不了解的是他到底哪一個算認列了?因為他都有寫認列到其他綜合損益!而根據IAS19,在已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精算損益,應立即認列於保留盈餘,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所以我真的不明白明明兩個都寫「認列為其他綜合損益」,為什麼一個要轉保留盈餘一個卻不用呢?是我哪裡有理解錯誤嗎?求解~


#5

我的理解是…
精算損益都產生了其他綜合損益
但是期末虛帳戶轉實帳戶,所以…
借:其他綜合損益 (虛)
貸:其他權益 (實)

(1)公司的政策選擇要立即認列於保留盈餘~
所以要再一步將其他權益轉到保留盈餘>///<


#6

不好意思,但是我覺得就算公司政策沒有說要轉保留盈餘也應該要轉保留盈餘吧!如果根據IAS19來說的話……


#7

hi:

二位的討論很精彩,簡單說明如下:

2010年版的 IAS 19中有明確規範當期OCI應直接結轉至保留盈餘,
所以其他權益中不會有退休金再衡量數這一塊。

但在2013年版的IAS 19中,已無明確要求OCI-再衡量數應直接結轉至保留盈餘,
只說明:不得轉列損益,但得於權益中進行重分類,
個人解讀為:可結轉於其他權益,亦可直拉結轉為保留盈餘,
而後續可接列於其他權益之金額轉列為保留盈餘,
此規定較2010年版較有彈性。

另, SKG501有查到相關法令,
該法令說:OCI-再衡量數,不得重分類入損益,這個沒有問題。
但他另外說,若是轉結於其他權益時,後續不得再重分類至保留盈餘,
這個部分個人認為是法令對於特殊產業的特殊限制,
屬我國行政規範的範圍,
若屬於該特殊產業,應遵循該規定。

以上,謝謝2位的討論~~^^

– 邦尼, 白話會計版主、解題學會計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