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會計相關問題


#1

在12版鄭丁旺老師的中會課本中有關租賃會計的部分。
1.售後租回本質上是一種擔保借款,所以出售後的利益如果非因為減損而發生會遞延攤銷,增加或減少折舊費用。有疑惑的地方是為什麼是用折舊費用來攤銷呢?是因為一開始認列租賃資產的時候就低估帳面價值嗎?

2.在租約修改時,出租人針對以後租金增加要重算有效利率,那承租人在租金增加和減少及出租人減少租金的情況下,為什麼都不用重新計算有效利率呢?


#2

hi, alice0605:

1、售後租回有2種情形,第1種是租回屬融資租賃,第2種是租回屬營業租賃。
您說租回本質上是擔保借款指的應是第1種。
這種情形下,若公司藉由 “出售” 創造出 “超額盈餘” ,之後通常會透過"超額租金支出"的方式來補償對方,
因為租約上的租金偏高,所以資本化的租賃資產也將偏高 (高估),
進而使得後續的折舊費用偏高,
為了避免這種被扭區後損益的產生,
因此會計準則規定"出售"之"利益"一律遞延,之後遞延的利益再沖減折舊費用,
如此一來,超額盈餘也不讓公司認列,折舊費用也不會異常偏高,
這就是公報規定的精神。

2、出租人在租金增加時要重算有效利率,主要的意圖是不讓這個 “利益” 馬上認列,
透過調高有效利率,讓這個"利益"在租賃期間慢慢認列。
建議您可以想成,調高的是未來的租金,是以後每一期都有多收錢,
所以這個利益要放在未來慢慢認。
(個人認為其實是有點保守的味道啦)

  承租人部分,
  一般情形下,承租人和出租人會同意修改租約,通常是因為租賃標的物的公允價值增加或減少。
  因此修改租約時,雖然應付租賃款會增加或減少(負債增加或減少),
  但其帳上的租賃資產之公允價值亦有增加或減少,
  因此並不認列損益,而是按原始利率折現,同額調整租賃資產與應付租賃款。
  
  為何不像出租人那樣去重算有效利率呢? 
  其實一般情形下,應收款項/應付款項 是採用攤銷後成本法衡量,
  原則上是不可以去調整有效利率的。     
  個人認為出租人在租金調升時要重算有效利率,
  其實是為了不讓出租人在租約修改時一次認列利益的"手段",
  可說是不得以的情形下想出來的應變之道。
  所以,個人覺得,其實承租人按原始有效利率重算資產與負債,
  是比較符合一般會計原則的哦。
  是出租人在租金調升時重算有效利率比較"特別"哦~~

– 邦尼, 白話會計版主、解題學會計主筆


#3

謝謝邦尼!!!讓我對租賃會計這邊有更深一層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