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當扣繳義務人給付執行業務所得的納稅義務人不超過1.9萬元時,依規定免予扣款。請問免予扣款等於免稅額嗎?
也就是說到了年底時,如果給付人有提供免扣繳憑單時,執行業務人可以不將此1.9萬列入執行業務所得嗎?
假如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的目的是代替政府向納稅義務人扣取稅款,那麼免予扣繳的目的為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