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的目的何在?


#1

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當扣繳義務人給付執行業務所得的納稅義務人不超過1.9萬元時,依規定免予扣款。請問免予扣款等於免稅額嗎?
也就是說到了年底時,如果給付人有提供免扣繳憑單時,執行業務人可以不將此1.9萬列入執行業務所得嗎?

假如扣繳義務人扣取稅款的目的是代替政府向納稅義務人扣取稅款,那麼免予扣繳的目的為何呢?


#2

Q1.免予扣繳和免稅額是不同的概念
1-1.(收入總額-免稅額-特別扣除額-扣除額)*稅率 = 應納稅額
1-2.應納稅額-扣繳稅額 = 應自繳金額(負數為應退稅額)
2."免稅額"為政府規定 定額可抵減收入之金額
3."免稅收入"為不用計入課稅收入之金額

Q2.免扣繳憑單只代表"免扣繳"但所得還是要申報收入金額計算所得稅

Q3.扣繳的用意在於,預先扣下稅款,待結算申報時,多退少補
1.有助於減輕所得人結算時之現金壓力
2.國家可以預先取得稅款應用
再來有關免扣繳之金額,為政府統計及規劃減輕納稅義務人及財政機關作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