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權利屆滿法(郝強課本)


#1

聯經公司出版數百種小說,均透過三家大型批發商轉售給各地書局及報攤。該公司允許批發商退貨,最
多30%。批發商也同樣給零售商30%的退貨權利。雖然每一本書的退貨率相差頗大,但根據過去五年的經
驗,批發商退貨率平均為20%。X2年度共銷售小說$50,000,000,至年底時有$20,000,000 的銷貨尚有
六個月的退貨權利;其餘$30,000,000 已過退貨期限,本年度實際退貨21%。另X1年度銷貨
$20,000,000 的帳款於X2年度收現,實際發生退貨18%。該公司收入認列按照附退貨權利的銷貨之會計
原則處理,試計算聯經公司X2年度應認列之銷貨收入。

解答為:

$30,000,000 X (1-21%) + $20,000,000 X (1-20%) + $20,000,000 X (20%-18%) = $40,100,000

我的困惑點是第一個金額為什麼是以$30,000,000來相乘,而不是以$50,000,000呢?


#2

30,000,000已過期 → 30,000,000*(100%-21%實際退貨率)
20,000,000未過期→ 20,000,000*(100%-20%預估退貨率)


#3

$20,000,000 X (20%-18%)
那為什麼會有這一段呢? 而且解答是x1年低估 所以X2年要加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