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股份基礎給付中原本只有權益交割,但在第二年給予員工可選擇現金交割之權利,為何第二年的估計總酬勞成本要先計算負債組成要素(現金交割)的部分,然後才計算權益組成要素的估計總酬勞成本?如此一來權益組成要素的估計總酬勞成本不就永遠是偏低的嗎?
會計的學理中, 資產、負債的衡量順序永遠高於權益。 因為權益是資產-負債後的剩餘金額。
因此,當股份基礎計畫修改為包含負債要素 與 權益要素時, 應優先衡量負債要素。
以上回答供參~ 我是邦尼~ 白話會計版主、解題學會計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