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為何混和工具要先計算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然後再算主契約的公允價值? 一般來說不識先計算主契約然後再計算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嗎?
站在發行方 — 先決定負債要素 , 再決定權益 , 基於保守原則 站在投資方 — 先決定選擇權部份
資訊來自郝強老師授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