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條件修改而不變更其分類


#1

請問出租人&承租人之租約條件修改(應收應付租賃款增加)而不變更其分類時(仍為融資租賃)
對出租人來說要重新計算利率並調整(借:應收租賃款 貸:未實現租金收入),1.但為何承租人仍然按原始利率計算現值,並調整應付租賃款bv,都是應收應付租賃款增加為何處理方式不一致?

2.請問為何出租人應收租賃款增加為何分錄是應收租賃bv不變?因為照理說會增加?

3.請問出租人之租約條件修改(增加殘值)而不變更其分類時(仍為融資租賃)為何不能調整?

ps:以上問題均假設租約條件修改而不變更其分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