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課本寫,「若考慮所有可得的證據,於報導期間結束日現時義務存在之可能性大於不存在的可能性,則過去事項確實已產生現時義務」。這句話可以理解成,如果可能義務發生可能性大於不可能性,則應認列成現時義務嗎?還是這是不一樣的概念?